公司、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是否要担责

实际生活中,在一些公司欠款案件中,公司账上没钱,又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在诉讼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如果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诉讼中可以追加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此诉讼思路会最大程度的遏制恶意讨债,变相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