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辩护

  

交通事故的类型

依据我国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航空交通事故

4: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货物运输期间内,由?意外事忭等原14,造成旅客人身伤^:及其行^损失或者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包裹、行,掼失的事件;或者因飞行中的航空器或从飞行中的航^器上落下的人或物,造成地面(包括水而,下同)上第三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亊件,

(二) 水上交通事故

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因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或者自货物处厂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属于水上交通事敁。所谓?, 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而言,是指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而言,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期间。

(三)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路内事故和路外事故两种:路内事故是指旅客或者货物在列车上和上、下列车期间以及旅客持车票进站^ 或下车持车票出站前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货物损失的事故;路外事故是指铁路列车运行和^车过程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他车辆碰撞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敁。

铁路交通事故包括火车、地下铁路、有轨电车等带有铁轨的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 四)公路交通事故

公路交通事故也称31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尺民共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一船来说,伤残认2以伤^稳定、不再继续发展吋\\为伤残

认定的时闭。

正确把握伤残程度,选择科学合理的认定时间对受害人来说是必要的,,如果提前认定,认定^受害人伤势又冇发展,只以原来的伤残认定书所确〖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显然不利丁对受害

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另外,义11不同部位、不问程度的损伤,鉴定伤残的吋间的选择应根据损伤较审、最难以恢复、最容易形成功能障碍的损伤部位进行鉴定。

1-伤残认定的结论

伤残认定巾专门机构组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门人员根据伤残的程度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般来说,鉴定书所认定的结论是科学和公正的,但是,也不排除实践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因索造成的鉴定结论的错^或者不公正的怙况,这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電新认定或者到另外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比较研究既是为了借鉴和改造,又是为了使我们开阔眼界,在刑事诉讼的立法和操作中更明智、更合理、更有效地运用法律工具,避免那些应该而且可以避免的失误。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已经有了数千年的历史;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刑事程序法制的建设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比较丰富的理论。虽然这些经验有着时空和背景的局限性,即使在当时当地适用,照搬过来也可能发生\\\"水土不服\\\"的\\\"南桔北枳\\\"效应。但就这些制度的技术方面而言,有相当一部分是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那些依据大量诉讼经验及反复、深入的思考而产生的诉讼理论,也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实际上我国刑事司法采用的现代诉讼方式,我国刑诉理论中成为通说的基本原理,

有相当一部分是比较研究、学习借鉴的结果。即如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是由于考虑到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考虑了国际上的通例。如有的学者指出:\\\"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应考虑国际上的通例问题,法律还是有一个共同的规律的。对于国际上的通例,有符合中国国情的地方,而我们又能做得到,为什么不这样做呢?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实际上已经这样做了。庭审方式的改革是一个例子,律师提前介人也是一个例子。\\\"123〕因此,我们应当注意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历史上和外囯的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进行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提高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

(六)综合研究方法

这是要求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本部门法学的较狭窄的领域,而应当拓宽视野,涉猎有关部门法学以及其他有关学科,综合地利用各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从而使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研究向广度拓宽,向纵深掘进,取得更为丰富的成果。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个部门法学,与其他一些部门法学关系密切。例如,刑事司法涉及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方式以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其根据必须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主体首先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须在组织法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一类,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着一些共同的基础和密切的关系,需要把握它们的区别联系;就其使命和性质而言,刑事诉讼法属于刑事法律的一部分,在实际的司法运用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即人们常说的形式和实质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尤为密切。刑事诉讼

〔2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的里程碑\\\",《中国律师报》1996年4月3日。法规范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与侦查学、检察学、律师学以及监狱法学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因此,我们要学习宪法学、组织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侦查学、检察学、律师学、监狱法学等法学学科,以吸收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深化对刑诉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同时综合研究还不应限于法学学科,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等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应学习与借用。例如有的学者提出在诉讼法学研究中应当研究诉讼文化。即研究有关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生活,研究关于诉讼的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通过对诉讼作文化上的观察分析,有助于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及变革原因,有助于把握刑事诉讼的运行环境的功能效应。例如,在对审判方式采用控辩式的改革研究中,有的同志着重于文化分析,提出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注重和谐的历史文化传统的社会,要注意解决诉讼的对抗性和传统社会文化之间的矛盾,就是在刑事诉讼研究中利用文化分析方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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