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

处分权既是一项程序权,也是一项实体权。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如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有充分的选择权,这是3事人享有的一项程序权,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进人诉讼程序后,当事人还享有实体七的处分权,如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无论是程序处分权,还是实体处分权,只要3事人的处分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尊重其选择,并认定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应当是单一的诉讼模式,而应当是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裁决在内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作为屮立地位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并不鼓励当事人有了纠纷必须要去法院打官司,而是要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

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受理通常也称立案,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 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失键所在。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即出现人们所说的\\\"告状难\\\"问题,则稈序公正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实体公正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具备几个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说,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就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而言,法律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对于劳动争议首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换言之,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那么该劳动争议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只有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的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符合程序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同样道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止原仲裁裁决错误而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新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同样要符合程序法规定的起诉的所有要件。

上述法律规定起诉的几个要件有其特定内涵: 首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要适格。实践中,有的出于同情、亲情甚至出丁-义愤,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泝讼,替受害人打官司;或者本应将俊权单位作为被告而错将个人作为被告,即通常所说的告错对象,都属于主体不适格。遇到上述情形,法官要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当事人要变更诉讼主体,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要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已经受理了的要裁定驳回起^〖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指当事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必须予以明确,以及提起诉讼要具备基本的事实和理由。实践巾,有的当事人在起诉状中并不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而是表述为请法院依法判处。遇到上述情形,法院也有必要行使释明权,特别是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院行使释明权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说明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有事实和理由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原告的程序诉权和实体诉权。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于程序诉权的范围,而程序诉权是解决一个可诉性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实体权利问题。如其实体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不应当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要有完整、明了的事实和理由,否则,对原告就显得过丁-苛求,实际上是对其程序诉权的一种限制。我们认为,人们通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关键要看事实。说明在人们的心目屮,证据和事实对官司胜负的重要性。可以这样理解,基于证据和事实的重要,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好好掂量一下其到底有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侵权人有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原告的这些基本判断对于其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至关重要。因此,将有事实和理由纳人 事人起诉时应当提出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的内容,有利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 权、浪费法资源的现象发生。

42 最^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斛释的理解与适用

虽然法律规定有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但仍要区分立案受理和实体审理的界限。有事实和理由不等于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因为后者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如果说立案受理如同患者到医院就珍时需要挂号的话,那么,实体审理就如同医生珍断病情。患者挂号时只要说明是扛内科还是挂外科或者别的什么利就可以了,而忠者最终患了什么病,还得由医生来诊断。就劳动争议而言,多数劳动者的义化素质并不髙,尤其是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作为政府来说,其有责任有义务加强劳动力输出的疏导、培训和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力巿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作为劳动者来说,也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索顷和工作技能,特别是要提髙自我保护的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尺民法院,应当树立以人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当劳动关系的3事人不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就要依法审査,及时审判,同时荧尽可能利用一切司法手段,确立.相关权利义务,调节劳动关系,制裁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只要在诉状中载明了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终止或者侵权行为发半的时间、地点、后果等基本情况的,就应当认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有事实和理由、至于该劳动关系或苦侵权事实是否真的已经发生,以及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 稃序法规定的有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主管问题, 属丁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受案法院有权管辖的问题。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而言,由下该仲裁裁决具可诉性,故应认定该仲裁兹决的事项是可由人民法院主管的内容,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吋还应^强闳,《民事诉&、法》规定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等法律制度,因此,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即提起有关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要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符合主管和管辖的要求,才能使劳动争议案件进人实体审理阶段,从而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裁判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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