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都应当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准。但最近有位来访群众咨询其想离婚,但因为结婚证丢了,而去婚姻登记机关开结婚证明时,却被告知因他们的相关材料遗失不能出具证明。都知道要通过诉讼离婚,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在这个时候,如果其想起诉离婚,不符合受理条件。这下当事人可犯难了,当初双方确实去办理了结婚证,现在又得不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如果不处理清楚另结婚,却担心犯重婚罪。去补办结婚证也不现实,首先,补办必须在既存的事实下进行,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予承认如何谈得上补办;其次,既然双方都闹到离婚的地步说明夫妻感情也很不乐观了,这时不想离婚的一方必然不同意去补办,导致想离婚的一方非常犯难。协议也不成诉讼也不成,这时的他们应该如何抉择呢?笔者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是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在上述情况下,其一,如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证明,登记机关不予承认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使其今后的行为处于合法的状态下;其二,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了曾登记的事实,再找相关部门如辖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双方居住的具体情况,结合户口簿上曾有的相关登记(因为户口簿里面也会有详细的登记),此时请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证明应予支持,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解决其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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