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劝说同案犯自首,经劝说同案犯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情节,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予以从宽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I(第二版)》2023年1月版第400页观点编号213“被告人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可以认定为立功”:(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相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更具有效性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为立功表现,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与该行为相比,明显经济效果更好。因为就共同犯罪而言,行为人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后,可能会出现同案犯拒不认罪、抵赖、推脱情形,从而加大查证的难度,增加办案的司法成本。而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既省去了抓捕的环节,又可以较快地查明犯罪事实,这情形显然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更节省司法资源,更提高办案效率,更符合立功的精神,因此,当然应认定为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霍xx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08号)要旨: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从宽的幅度应当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