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发布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建议修改的内容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灵若法官:
彩礼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几亿人口民生利益。对于贵院2023年12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我们作为基层律师很关注,也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一庭的法官接地气、倾听民意呼声、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深表感谢!
针对《征求意见稿》,建议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原文是: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原文的含义可解释为“三原告对三被告”)。
建议修改为: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实际给付彩礼的可以作为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即“一原告对三被告”),(将中间的“;”改为“,”)。
修改理由:1、“一原告”与“三原告”实际是家庭利益共同体,不影响诉讼利益。原告父母信息不体现、不列入,可以减少基层立案庭、审判庭对原告当事人信息录入、核对工作量,每件至少节约法官时间5--10分钟,更便捷高效;2、庭审中,如双方父母到场,怨恨积压,易争吵,增加了吵闹机会。
其余六条挺好,合情合理,既总结了以往二十年来的司法经验,又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建议及时发布施行。
此致
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