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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医疗事故纠纷患者可复印的病历资料
发布时间:2006-07-03
患者有权复印或 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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