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性质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郭某身负巨额债务,于2018年8月25日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不能履约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郭某至少在同年9月5日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

同年9月10日、21日,郭某对被害人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680万元,双方约定其中280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郭某在收款后将68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 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了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