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出资为其二人购置房产,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双方陷入离婚纠纷,女方认为该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某(男)与孙某(女)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居住在王某父母家,同住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家庭矛盾。

2017年,为缓和矛盾,夫妻二人搬出父母家与小孩共同生活,但家庭矛盾并未停息,双方于2021年开始分居。2022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孙某认为王某名下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王某表示该房产系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均由王某父母支付,售房款应归还父母。


法院裁判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王某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表示同意,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于王某的离婚之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售案涉房产的增值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2015年10月,王某(买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卖方)签订《认购书》,约定由王某认购卖方开发的深圳市罗湖区某楼盘一套房产,总价款604万余元,首付款162万余元(含20万元定金)。王某提交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

此外,王某还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甲方为房产实际产权人王某母亲,乙方为房产代持人王某。甲方购买的案涉房产,是由甲方全额交付首期购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益均由甲方承受。因甲方当时已退休,无法在银行贷款供楼,办理贷款时由甲方签名担保,并提交了其他房产证及银行流水证明担保,供楼全款由甲方的账户,每月转入乙方的账户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双方签名。2021年3月,王某将案涉房产出售予案外人,成交价1280万元。根据王某提供的《协议书》、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产从购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为王某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案涉房产出售后,王某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故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王某代替其母亲操作,孙某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售卖款的增值部分,孙某无权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利归属,应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

房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信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应与子女充分沟通,明确约定该出资款的性质和产权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