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纸上看到一篇"男方提出离异,婚前财产平分"的报道,在这篇报道中,一约单方出具的"婚姻保证书"被法庭认定合法有效。

在该报道中,婚姻保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如果你提出离婚,那么你的婚前财产分一半给我",而男方在此保证书上签了字。法院以该保证书能够证明双方对男方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而这种约定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进而判决男方的婚前财产一半归女方所有。

本人对此判决持异议。

首先,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而该报道中的保证书的内容则刚好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限制了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所以,该约定应该是无效的。

其次,婚姻法虽然对婚前财产约定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不应该以是否一方提出离婚作为限制的条件,也就是说,婚前财产约定是合法的,但是本案中的所附条件本身是违法的,所以,这种财产约定本身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婚前财产约定。

虽然该判决认定了婚姻保证书效力的合法性,但事实上是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所以提醒当事人,在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婚内财产约定的时候,千万不要以婚姻作为约定是否成立的条件,否则可能会出现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