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如果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则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根据民法理论,所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确定共有财产,首先必须确定同居的起止时间,其次必须确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所谓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所以在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中,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同居时间和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才可以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