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借用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或家庭拥有私家车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有赠无减,车辆所有人基于各种原因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而造成事故引发人身赔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但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相对滞后,对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笔者拟就借用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发表一点拙见。

借用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在审判实践中,对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问题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在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车主也应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故车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车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车主出借时无过错则不担责,若车主出借车辆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绝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目前尚无法律对车主借用车辆造成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做出规定,而且无过错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实际作业人员的责任认定原则。赞同无过错责任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 ***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之规定,但上述规定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对车辆实际运行人的归责方法,是对驾驶人致人损害时责任认定的依据,而不能扩大解释为车辆所有人在不驾驶车辆时也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当然如果是职务或雇佣行为另当别论。

其次,车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亦无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各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由双方分担部分责任,而在借用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且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形少之又少,而且既然仅仅是借用,也就谈不上是为了车主的利益,这样车主既非实际加害人,又非受益人,公平原则的适用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车辆借用人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时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所适用的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其出借机动车辆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承担何种责任,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车主应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目前法律尚无相关规定,建议在《民法典》以及《侵权行为法》中加以规定,或者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即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三)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等不利于安全驾驶因素仍出借的;(五)出借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六)出借人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