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区*****办事处芝麻墩村***号。
被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临沂市*芝麻墩办事处驻地。
请求事项
1、请求劳动仲裁委依法认定申诉人伤情构成工伤,并落实其工伤待遇。
2、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份,申诉人王**到被诉人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制罐车间担任操作工,先从事****工作*。200*年*月*日申诉人在上白班***被机器链条挤伤左手,*将申诉人送往临沂市人民医院北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15天出院,医疗费用已由被诉人支付。之后,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落实工伤待遇未果。为维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认定申诉人伤情构成工伤,并落实其工伤待遇。
此致
临沂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王**
20**年*月**日
临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