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满一万五千元不满二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三种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3)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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