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于去年按揭购买了某楼盘1栋1单元1号的商品房,时值交房之际,开发商告知李先生由于这个楼盘地理位置好,李先生是买得最便宜的客户,如果李先生按原价格履行合同开发商只能交付1楼1单元2号的住宅房给他,房屋面积和结构与1号住宅房是一模一样的,其他手续开发商会帮忙办理;如果李先生执意要求交付1号住宅房,每平方米就加价100元。李先生很喜欢该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在1号还是2号本不介意,只是李先生已办理了1号住宅房按揭手续且他也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将产权手续变更为2号住宅房会很麻烦且有隐患;坚持要1号住宅房呢,又要再缴纳一万多元,李先生心里又有点不舒服。后来李先生得知开发商在与他签订合同后不久又与出价更高的第三人签订了1号房屋买卖合同。
分析:
  开发商与李先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交付标的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交付的住宅房不符合合同中约定交付的任何一个条件,开发商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买房人同意变更或者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有法定的免责理由。
  开发商以李先生购买住宅房价格偏低为由,要求李先生加价以后才交付1号住宅房的行为,是违背合同约定的。住宅房的价款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开发商应该恪守合同约定,不能出尔反尔。如果李先生同意调换所购买的住宅房,其行为可以视为合同双方自愿对该合同内容作出的变更,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从而替代了原合同。如果李先生不同意调换所购买的住宅房,开发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1号住宅房的义务。在销售房屋时,不管是开发商出于疏忽大意还是恶意为之将已经卖给甲的住宅房又卖给乙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开发商同甲、乙签订的合同都已经成立且生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必须对甲、乙履行合同义务,可是两个人买的都是同一套住宅房,怎么办呢?开发商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先签订合同的甲履行交付该房屋的义务;对于后签订合同的乙,开发商应当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乙造成的经济损失。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文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李先生坚持要求开发商交付1号商品房而开发商却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给了其他人,致使李先生不能取得该套房屋,那么李先生可以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22日发表于《自贡日报》经济周刊“经济与法”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