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医疗纠纷
某地市一位心绞痛病人被医生误诊为带状疱疹,由于治疗不当导致短时间内死亡。为了让九泉之下的丈夫瞑目,他的妻子几次对簿公堂,面对几万元赔款,悲愤地大喊:“多少钱能买一条命。”
做任何工作都会出现差错,但医疗过错无论有多少借口和客观理由,对病人都是百分之百的损害。
曾有过十余年医院工作经历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爱民,有机会从另一个角度了解医疗纠纷。从事法律援助多年,面对接手的许多医疗纠纷案子,许多次发出深深的感叹,许多医疗过错的发生就是因为一个疏忽的细节,一个错误的闪念。
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应本报邀请,王爱民律师就如何规避医疗过错、善待生命话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患者来到医院就诊即与医院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可以说,医疗纠纷的产生实际上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跟其他合同一样,该种合同的履行争议存在主客观两大方面的原因。医疗行为的特殊性、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及患者个体的差异性等因素在客观上增加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难度。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个别患者家属不能配合治疗等医患双方各自的自身不足也促成了纠纷的不断产生。

医院守法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最主要方面
医院方面的原因五花八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强调的是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才能构成医疗事故,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医院没有违法行为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因而也就不会引起医疗事故争议。同样,如果医院没有相应的过错也就会尽可能地避免产生医疗事故争议之外的医疗纠纷。所以,医院守法是避免医疗纠纷的最主要方面,大到单位规章制度、正常年检注册要合法,每一位医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要合法,小到每一个诊疗操作要符合常规规范。笔者曾经接触过一个关于医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而被医院聘用导致纠纷产生的案例,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某医院的放射科共有具备执业资格的放射大夫4名,考虑值班休假因素,就招聘了部分医学院校毕业但因学历低而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简单的辅助工作。时间久了,招聘人员慢慢地开始做日常的放射检查和放射治疗工作,科室领导也默许他们这样做。某患者直肠癌手术后,临床医嘱到放射科做放射治疗。招聘人员在放疗时对部位和剂量掌握不好导致放射性肠炎引起肠瘘。患者虽经多方治疗但最终死亡。家属对放射人员的资格产生怀疑继而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放疗是否应该做,单从执业资格上讲医院的行为是错误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言行不严谨,态度冷漠
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医疗纠纷起源于医务人员言行的不严谨和态度的冷漠和生硬。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能够教育职工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改善服务态度,而不仅仅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就可以大大的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某医院收治了一个罕见颅内肿瘤的病人,最佳的治疗措施就是手术。唯一能做该手术的医生是刚从上级医院进修回来的。征得患者同意后,他主刀做了手术。手术本身非常成功,患者却出现了术后并发症。其他大夫查房的时候发现患者情况不好,就让助手找主刀大夫来处理,但别人告诉他术后第三天该主刀医生就应邀去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了。查房大夫处理起来比较困难,也很着急,就随口说“他神经病吗?这时候还去开会?”(此过程被患者家属录音)。后来由于并发症处理不当,患者死亡。家属认为主刀大夫在家处理就不会发生患者死亡的后果,因为别的大夫都认为他不应该离开。该争议最终被提交到医学会进行鉴定。虽然该病人是死于并发症,但因为医院的处理失误,且家属提供了查房时的录音资料,到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该构成医疗事故。
另一个类似案例也很有代表性。某老年女性,被诊断为阑尾炎住院手术。在手术台上,该患者清楚地听到大夫们一边拉家常一边手术。后来,主刀大夫说“这个人不出一个月还得再挨一刀”。手术后患者老琢磨这句话的意思,加之还有腹痛且逐渐加重,就到上级医院就诊。经细致检查,患者被诊断为右半结肠癌。在第一次手术后的第二十六天,患者做了第二次手术。经病理检验,患者为回盲部结肠腺癌。术后患者恢复很好,但对第一家医院的治疗产生怀疑:是否是第一次手术就发现了结肠癌?大夫为什么说得那么准?一场医疗纠纷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我还遇到一个患者,她在医院为其药物催产时发生了子宫破裂,孩子没了,大人也险些丧命。主治医生有副高职称,在用药前她告诉产妇大家都这样,很简单,用上药就能生。在意外发生后她没有从生产的并发症、引产药的适应症及子宫破裂的偶然性等方面给患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却说患者的孩子是催命鬼,在往阴间拽他母亲,是医生把产妇从阴间拽了回来,产妇全家应该感激医生。当患者从丧子的痛苦中清醒过来,发现医生的说法实在荒唐,对医生的医德产生了怀疑,继而开始怀疑治疗措施的正确性、及时性等问题。巧的是患者想看看病历,病历又不见了,找着了病历,病历又改得面目全非,这个时候任何人都不会相信医生的信口雌黄了,医疗纠纷越闹越大。这里暂且不说医疗机构在此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单单是经治医生视患者为“愚民”随口乱说的做法就大错特错了。

相互拆台,对病人夸大其辞
更有医务人员相互拆台,对病人夸大其辞、不负责任地指责其他同事的治疗方法和用药。有个大夫给一个孕妇应用了一种孕妇慎用药,但从疗效来讲是最佳的选择。第二天,该大夫休息。她的对桌接待了病人,看到前一天的用药记录,就告诉孕妇“她要把你孩子治死,这个药孕妇不能用,我给你换药”。结果患者的家属召集了数十人围攻了医院,直到孩子安全出生。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一场医疗纠纷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也影响了治疗大夫的个人声誉。
诸如此类因为医务人员的言行不慎导致医疗纠纷产生的情况很多,比如:接班时说“某某床还没死”被家属听到;对癌症病人说“不化疗就要死”;当着危重病人的面催款,说“再不交钱就停药”等等。还有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不认真回答,要么爱搭不理,要么随口乱说。最后这些话都成了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有时候医生对病情估计不足,过于大意,也是酿成惨祸的原因。一个产前检查一切正常的产妇住院待产,规律宫缩后进入产房,但产程相对较急。产科大夫没有准备好必要的应急措施,常规的吸痰设施都未备好。结果孩子出现轻度窒息,但大夫还是未重视,吸氧半小时后就没再继续观察而送回病房。两天后,CT发现孩子发生了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诊断孩子是缺血缺氧性脑病。随后给予了治疗,但孩子还是发生了难以恢复的中枢性协调障碍(脑瘫)。
随着医疗改革的进行,医院体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医院会考虑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经济效益。但为了经济效益而小病大治、小病大查,甚至违反规定多收费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直接导火索。比如在收费明细单上发现有一天收76个小时吸氧费的情况,有一天用120个注射针头的事情,还有一天用24瓶生理盐水的记录。患者一旦仔细研究这些单据,就会产生疑问,继而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疑问,以致引发纠纷。

不良反应或器械质量问题,医院难逃其咎
因为某些医院管理的混乱,某些医务人员成为药品器械的助销员,一旦发生不良反应或器械质量问题,医院就难逃其咎。普外大夫给病人买高价的吻合器却出现吻合口瘘造成二次手术,给病人买“进口”的食管扩张器却发生了食管破裂导致胸腔脓肿。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大夫们敢冒违法的风险,发生纠纷在所难免。更有药械采购人员购买一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器械。曾有一个的患者,股骨骨折后到医院做手术,手术很成功。不料内固定钢板突然断裂,只好进行二次手术。让患者不能接受的是钢板再次断裂,严重影响了患者的愈后。经查,医院的钢板不是正宗厂家生产,没有批准文号,没有三项标识。鉴于医院不能提供生产厂家,只好由医院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对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和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医院应该给予患者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封存相关物品的权利。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医生不得涂改病历资料,更正的内容可以注明。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医院要注意保存相关资料,注意保持资料的有效性。有一个因为涂改病历关键地方让法官不能辨别真伪的案例,因为给病人用的造影剂是8ml? 6ml? 还是2ml?,根本看不出来,只好让涂改方承担责任。

任何不当行为和管理漏洞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
医务人员的任何不当行为、医院的任何管理漏洞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如术前谈话和手术志愿书未签字;病危通知未及时发出或未签收;未经同意或认可擅自改变治疗方案;更换手术医师未告知病人及家属;跨科开药引出不良后果;糖尿病患者非正规应用葡萄糖,引起血糖升高;降糖药(消渴丸)导致低血糖休克;甲状腺切除手术意外切除了甲状旁腺;宫外孕被误诊为盆腔炎发生大出血死亡。
针对前述形形色色的医疗纠纷案例,笔者认为,医院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完善管理制度,彻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基础医疗及专业医疗的质量,举行各种形式的教育及培训活动,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加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事法律的学习,引进医事法律人才等等。日常工作中要及时、谨慎、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就医者,以负责的精神,宽容、和谐的语言,深入浅出的科学知识,圆满答复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一旦发生意外的特殊情况,要采取一切应急措施,尽量将对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要及时与患方协商,保存好有关证据,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医疗事件。这里我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机构是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责任的,它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责任。提到医疗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医生、护士,其实不然,曾见过急救车司机的懈怠造成医疗事故;电工的脱岗造成医疗事故;修理工的不慎造成医疗事故;病理室、药房、挂号室、供应室工作人员的疏忽也会造成医疗事故。凡是与医疗过程有关的人员,他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这一点容易被医疗机构疏忽,成为医疗纠纷的隐患。
另外,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也是避免纠纷发生的重要一环。

最好的医生是自己
病人就医,并不是把自己的一切全部交给医生,任由医生来治疗,病人要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的每个环节,对医生的诊治要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如果你生病了,你怎么做才能尽量避免成为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纠纷中的不幸者呢?
首要的问题是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病人要选择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因为正规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有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医务人员都接受过正规教育,有合法的执业证件,进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会大大减少不幸事件的发生。其次,就医时要尽量带上以前的病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等。有一个病人患多年糖尿病,到某医院就诊,进医院后患者不能言语,大汗淋漓,后被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发现了其随身携带的病历,知道了他患有糖尿病,及时更换了原来的葡萄糖液,避免了过多输入葡萄糖造成的后果。第三,要实事求是地向医生叙述病情,讳疾忌医是不足取的。有一个未婚的女患者因腹痛就诊,外科先是怀疑阑尾炎,但不能确定。请妇科会诊,妇科大夫怀疑宫外孕,但患者否认相关病史,以致造成大夫诊断方向错误。后来患者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幸亏大夫根据症状体征及其他检查及时确诊,在患者休克前进行了宫外孕手术,患者很快痊愈出院。

慎重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以免败诉雪上加霜
在接受医疗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如果你觉得你受到了伤害,最好找有关的医学专家或法律专家进行一下咨询,以判断这种损害是医疗所必需的损害(如手术切割皮肤、切除病变器官、服用药物对器官造成不良反应等“可允许的损害”)还是非医疗必需的损害;还要判断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况,包括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是医疗必需的损害和条例三十三条的情况,就要慎重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以免败诉雪上加霜。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要迅速及时地要求和配合医疗机构封存证据,可以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协商处理。发现医疗机构有推脱责任的意图,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干预,也可以向医学及法律方面的人士请求帮助。尤其是律师的及早介入,对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类似案例的处理使他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使他们在取证及质证时更具有针对性、技巧性,而医疗案件象所有民事案件一样是最重视证据的,掌握了有利的证据就是掌握了胜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