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向我借了一万元钱,并打了张借条给我。借款到期已经半年多了,我多次催促林某还款,他都答应还,但就是以没钱作借口。我能不能直接拿着借条要求法院执行林某? 刘先生
解答:
法院是不能依据借条去执行林某的,因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只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是证据。本案中,刘先生与林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像此类案件,债权人可以不通过一般的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债权。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限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特殊程序。 与大家熟知的一般诉讼程序不同,督促程序比较简便,可以缩短解决纠纷的周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达到诉讼经济。法院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就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并未于15日之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的特别程序,法院并不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但适用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其严格的条件:
第一,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
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应在申请中写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即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第四,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送达债务人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第五,债权人应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期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督促程序就终结、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失效的支付令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支付令的失效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权,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普通程序解决与债务人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