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家庭暴力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其涵盖面不单指妇女,有的时候也可能是儿童、老人及家庭其它成员。在这里,我们基于婚姻关系,仅以受害人为妇女为讨论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主要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身体暴力:是指加害人殴打、捆绑、残害受害人,或强行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二)性暴力:是指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三)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
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四)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以上四种类型中较为常见和显性的家暴行为是(一)(三)两种,而第(二)(四)两种则显得较为隐蔽,许多人并不把它与家暴联系在一起。



三、家庭暴力与一般夫妻纠纷的区别



夫妻之间好比嘴唇和牙齿,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有嗑嗑碰碰,偶而的争执、肢体接触,短时间的冷处理,甚至因过失而致一方身体伤害,只要其不具备常见性,均不构成家庭暴力。



四、遇到家庭暴力应当如何处理

做为女性受害者来说,最为关键的是要学会保护自己,尽量避免自己受到更多的伤害,而不是一味的忍让、妥协,助长施暴者的气焰。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及时报警



在加害者施暴过程中,应尽量避让,求得旁人帮助,事中或事后及时报警,对家暴,警察应当出警制止,必要时会对施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二)收集保留证据



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很多女性不能保留任何证据,在日后提出离婚的诉讼中因缺少证据而“有苦说不出”,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应采取拍照(受伤部位)、医院就诊、录音(施害人承认施暴)、证人出证等方式及时保留证据,以便必要时出示。



(三)求得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受害人在劝说施害人无效或施害人屡教不改时,受害人可通过施害人的单位、所居住地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妇联组织,求得帮助,避免遇到更多更大的伤害。同时,相关单位可在受害人诉讼过程中支持帮助受害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诉讼权益不受损害。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指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五、家庭暴力对离婚诉讼产生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之一。我们说,结婚容易,只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去领个证,法律上就是夫妻关系了,但离婚很难,排除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谈诉讼离婚,一般来说,一方提出离婚之诉,如另一方不同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婚姻法》将家庭暴力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因此想通过第一次诉讼达到离婚目的的女性来说,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男方有家暴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实施家庭暴力亦要承担对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