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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在借款纠纷中有重大关系,在一些案件中,逾期借款利息的金额有时可能大于本金。因此,其计算方法无论对借款人还是贷款人来说,都有很大的意义。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中明确对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的情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作为计算依据。即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该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借款利息  2、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没有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的情况。像这种情况时,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计算逾期借款利息的方法不同。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而民间借款的贷款人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的情况。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种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对于第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种情形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也规定,"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贷款人只能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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