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应欣
李先生咨询:
我母亲因车祸身故,昨天我们在交警大队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我母亲系行人违章,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我们对此责任认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唐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自此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同时,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现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是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还是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李先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无须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可以直接以肇事方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法院审理认定侵权行为的过错比例及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