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应欣
张女士咨询:
  我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01年9月9日至2004年9月8日,合同期满后,我仍继续使用他的房屋至今,王某想以更高的价格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也迟迟不与我签续租合同。请问,如果王某不与我续签,原来这个合同还有效吗?
唐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通常情况下,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都采取另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表示反对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变更为不定期租赁。更新后的租赁关系,在租金及其他条件方面与原租赁合同相同,只有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所谓不定期租赁,并非指永久租赁,而应理解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出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张女士与王某的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但双方都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但王某撤租应给予张女士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文发表于2004年12月21日《自贡日报》第二版“律师热线”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