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 效力 无效 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行为关键性的问题,关系到如何合同履行,违约情形的处理等。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信实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4)对违反合同的一方,法律保护守约方的权利。
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合同因符合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有效者,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实现当事人预期合同目的,无效者,即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亦即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不能实现当事人预期的合同目的,此时,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不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与承担,而是指合同的一般约束力,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而言,如果这种合同因违法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指的是合同的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发生。综上,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所称效力,其实就是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国《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极其简单。其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其二当事人的意见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人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有效合同所应有的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适用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我认为以上四个要件也就是合同的有效的要件。《合同法》第44条规定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效的可能。

依上述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殊要件:(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约定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第三人侵害权利,另一方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的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很显然没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这有待于合同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合同的无效
1)合同无效的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 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相同,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2)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合同法》52条却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事业带来的损失。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也符合合同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2条规定,亦既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标准。 四、无效的合同的分类
有人认为,根据《 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将无效合同分为三大类。即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及内容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看,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导致必然无效,而且这种分类也很不科学,尽管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由于新的《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其根本性条件在于依法也就是合法性

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也才有可能生效。也就是不违法即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无效合同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一方的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只能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对此行为正确的界定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有两个显著特点:(1)当事人出于恶意。(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由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因此应当确认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种合同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其合同的内容上的不法性,所以法律也应于制裁,作无效合同处理。(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民法中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所以现在各国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此类合同依法不能予以保护。(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这一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前面所述的合同无效前三种情形,主要从订立合同的程序或合同的形式中来认定无效的,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涉及到合同内容,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而且也是与其他效力类型的合同进行区别的根本性标志。所以: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合法有效。也就是前面说的不违(非)法即合法有效的观点。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正确的,可行的。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2)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的这三条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上述三种情形的合同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才生效,否则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六、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患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何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械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强制性规定,应当引起足够有注意。
我们知道民法的最重要精神是意思自治,而这一点在合同法中得到的体现更为明显。相信,我国民法法律也包括合同法的发展,会更多的展现意思自治精神。现在,我国审判机关对合同的认定,也应更多的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从经济角度考虑,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