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1994年8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系和监察司:   你司《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同意你司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 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因工负 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 (二)企业对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赋 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裁决生效后,如企业不执行,职工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建议明确规定适用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 案件的范围,以防任意扩大。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