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法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 3、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4、与他人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条) 5、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三、继承法 1、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3、遗赠是指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