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规定,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有不同,它有自己的特殊性。这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服从地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着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以管理者、领导者的身份自居。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高低之分,亦无贵贱之别,也没有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