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危害公共安全者应严惩;反对:以盗窃罪起诉更妥 频繁发生的无盖窨井伤人事件,不断触动着合肥市民敏感的神经。合肥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名偷窨井盖的被告提起公诉,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偷盗窨井盖的罪与罚,成为他们讨论的热点。   赞成:应严惩盗井盖行为   合肥市道路窨井盖应急处置中心负责人介绍,盗窃窨井盖不仅给政府带来巨大损失,还给广大行人带来极其可怕的安全隐患。而在合肥偷盗窨井盖,最严重的惩罚也就是劳教。因此,此案发生后,该部门建议对盗窃窨井盖行为给予严惩。   “窨井盖虽然卖不了多少钱,但因窨井盖被偷而产生的后果却是相当严重的,我非常赞成司法机关对此行为从重处罚。”合肥市民王兴旺说。   合肥市民朱茜认为,以前偷盗窨井盖的犯罪成本太低,而经济收益相对较高。加大司法威慑力,能够让他们在偷盗之前有所顾忌。   “窨井盖是社会公共设施的一部分,窨井盖被偷走,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省城吕海波律师分析,尽管偷盗窨井盖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卖废铁赚钱,但从所产生的实际危害来看,由于其行为很可能导致车辆倾覆与人员伤亡,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财产损失的概念。   吕海波称,偷盗者在偷盗窨井盖时,主观上能预见到窨井盖的缺失,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但仍实施偷盗行为,说明偷盗者在主观上有放任这种危害产生的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   反对:建议以盗窃罪起诉   “我认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偷盗窨井盖行为,值得商榷。”省城曹采峰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   他认为,偷盗窨井盖行为虽然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财产带来危害,但如果这种危害在现实中并没有实际发生,那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是欠妥当的,“这时以盗窃罪起诉比较恰当。”   但曹律师同时认为,如果偷盗窨井盖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比如有人跌进窨井受伤,那么就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去年,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罪,背景是全国各地醉驾致人死亡事件的频繁发生。”曹律师说,合肥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偷窃窨井盖行为,也与合肥市窨井盖频频被偷盗有关,但不应对所有的偷盗窨井盖的行为统统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应根据偷盗行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来决定。(何钱源、杨丹丹)   链接   一、外地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偷窨井盖者判例   2009年7月1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他偷盗了两块窨井盖。   2010年3月29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他们也偷盗了两块窨井盖。   二、合肥市无盖窨井伤人事件   1.2008年8月3日,省城市民刘燕为躲避车辆,掉进一个无盖窨井中,造成脾脏破裂、肋骨骨折。   2. 2008年8月26日,省城74岁的程志桂老人不慎掉入新安江路与广德路交口附近的窨井内,不幸去世。   3. 2008年4月25日,省城王先生骑车经过濉溪路铁路桥下时,车子前轮磕在无盖窨井口,人从车上飞了出去,头部摔伤。   4. 2008年2月27日,省城钱先生在东陈岗公交站下车后,卡进窨井后失去知觉 信息来源(中安在线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3/31/0027648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