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乙与甲是朋友关系,200626,乙借用甲的桑塔纳轿车去办私事,甲虽知道乙还没有取得驾驶证,但双方是多年的朋友碍于情面,并且乙也有已经有很多年的驾龄了,便将车辆借给了乙。乙在办事途中不慎将丙撞成重伤。丙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4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乙因系无证驾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丙向法院起诉司机甲及车主乙。经法院判决,司机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丙医药费6万元、伤残赔偿金 元、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元,甲对该赔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是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新的交法已经排除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规定,判处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规定》3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甲明知乙没有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乙,即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存在过失,其过错原因力很小,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新交法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后方能驾驶车辆,无证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