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法律师—离职时年假工资如何结算? 【法律咨询】 劳动者向赵恒律师咨询:我于2009年1月来到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入职满1年后才可以享受年假。按照公司规定,我2010年享有5天的年假,前一段时间老家有事,我向公司申请了5天的年假。我在2010年4月份辞职,公司在结算工资时说我年假多休了,要将我已经休完的年假在工资中扣除。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回答如下: 1、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即可申请带薪年休假,公司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即可申请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即可申请带薪年休假,劳动者更换单位的,在新单位申请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因此,单位规定入职满1年才可以申请带薪年休假是不合法的。 2、已经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在劳动者离职时不应当扣回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因此,单位在离职结算工资时,不应当将多休的带薪年休假扣回。 【小结】 1、劳动者累计工作满1年即可申请带薪年休假,在新单位工作不足整年的,按照剩余天数计算计算年假 2、已经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在劳动者离职时不应当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