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损害双重赔偿

事例:甲系A公司运输工人,乙系某个体户老板。2010年2月25日,甲在送货途经乙所在商店的前面的人行道路,乙以甲运输影响其店面经营为由将甲打伤。后甲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甲因伤住院花去医药费2万元。

问:对甲在运输过程中,因乙的行为造成的侵害,能够同时向A公司请求工伤赔偿和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观点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责任。

观点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后,对按照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差额部分,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向公司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观点3: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同时主张。

简析:1、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精神是不能够用物质进行衡量的,生命、健康及精神损害不能够通过物质赔偿得到完全满足,故在存在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可以同时主张。2、就损害赔偿而言,有具体损失的赔偿和抽象损失的赔偿。具体损失的赔偿是实际损失,如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交通费,有实际支出,数额确定,这种实际损失是可以确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抽象损失,残疾、死亡、精神无法确定准确的实际损失。因伤残、死亡导致劳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丧失,未来不能从事劳动,导致的损失就是未来的收入损失,故用居民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精神损失则用一定货币进行补偿。可见,实际补偿是没能完全弥补抽象损失的,故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浙江规定:2009年7月31日前,"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2009年7月31日起,"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实务中,有向实际损失按实际赔偿,抽象损失则可主张双重赔偿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