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代理了一起个体户状告某工商局的行政诉讼案。我是个体户的诉讼代理人,两名工商干部代理被告出庭。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多次称我为辩护人,让我非常愤慨,我当庭向审判长提出抗议,要求工商局的代理人向我的当事人当庭道歉,得到了审判长的支持,很好的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和尊严。
可能好多人认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都是帮人打官司,没区别,其实不然。辩护人与代理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辩护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人。而诉讼代理人,一般是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或是在刑事案件中代理被害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要受刑事处分,辩护人只能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辩护,而不能为其代理。因此,只能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辩护的人才能称为辩护人。显然,工商局的代理人称我为辩护人,即意味着我的当事人成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和被告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称谓,也不能混淆。被告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控告到人民法院的人。而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则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可见,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专用称谓,而不能在行政或民事诉讼中称被告为被告人,一字之差,涵义大相径庭。
平时在读报时,经常发现许多报刊也将被告写成被告人,或是把代理律师称为辩护律师,这实在不能让人容忍,故写此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