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孙某受雇于车主李某,负责济南到青岛的货物运输,2009年5月份,孙某未经车主李某同意擅自搭载其妻子赵某及一岁的女儿小玉,在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因驾驶员孙某疲劳过度,睡着了,所驾驶的车辆失去控制,载入路边的深沟内,致使其妻子严重受伤达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孙某之妻赵某起诉要求车主李某支付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明确释明放弃对孙某的索赔。本案涉及到赵某作为"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车"过程中造成损失,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代理意见:

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委托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查阅全部证据材料后,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原告夫妻共同承担,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带未满一周岁的女儿乘坐被告的货车外出游玩,原告擅自搭乘被告的货车,并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也未告知被告,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并通知被告时,被告才知道原告及其女儿也在车上。原告之夫孙某违章驾驶,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大型半挂车白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车时睡觉,将车翻入道路右侧沟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孙某均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孙某为被告出具了保证书:"从2008年7月9日起因车祸赵某一切于车主李某无关。孙某。"被告李某在责任限额内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明知 "鲁A····号车"是货车,仍然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搭乘该车;原告存在重大过失, 搭便车人原告对事故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乘车人在乘车中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车辆范围,不能作扩大解释,应限于从事客运的车辆在运营途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原告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乘车辆,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乘坐的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是一辆货车,货车是不能从事客运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路运输是一种高危险的活动,却不乘坐安全、快捷的客车,主动乘坐被告的货车,是应当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却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原告搭乘禁止载客车辆,原告具有过失责任,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原告并不会驾驶,根本不存在帮助孙某完成驾驶任务的可能。原告带女儿及大量行李出行,驾驶员既要开车,又要照顾原告及女儿,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危险性。在孙某安顿妻子及女儿休息后已筋疲力尽,开车注意力严重分散,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交警部门的记载:问:"车上几个人,分别坐什么位置?"孙某答:"车上连我三个人,我对象赵某在卧铺的上铺睡觉,我孩子在卧铺的下铺睡觉。"事发时原告及其女儿分别在一、二层卧铺睡觉,并没有及时提醒或帮助驾驶员防止事故的发生。原告及其女儿擅自搭乘被告的货车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被告李某已在自己的责任限额内,为原告支付了大量费用,故被告无须再支付原告任何费用。

三、本案原告搭乘被告的车辆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属"搭便车"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原告的擅自搭乘行为,被告未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反而是在为原告间接谋取利益,只是在为原告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使这种利益并未真正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无偿的搭载行为承担责任,且承担巨额赔偿,对于被告是不公平的。原告所诉被告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在承担部分交通费后置原告于不顾",与事实不符。且严重伤害了原、被告双方的亲情。被告李某在原告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承担全部交通费外,还支付了原告全部医疗费及康复治疗费等巨额费用达20万元,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不惜一切代价为原告找医术高明的主治大夫,用最好的药物、医疗器械为其治疗。被告既尽到了车主的责任,也履行了人道主义职责。

综上,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在责任限额内积极对其进行赔偿及治疗,原告及其丈夫孙某均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一切责任应由原告及驾驶员孙某承担,与被告李某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因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律师及亲友开庭前协助调解,双方同意车主李某一次性赔付原告五万元,本次交通事故相互不再追究。本案法院调解结案。

代理律师心得:本案中原告系搭便车人,没有交付任何费用,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及时为原告支付医疗费达二十万元。在无偿搭载他人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搭载的是货车且对事故的发生原告有重大过失,在车主进行赔偿的同时,不能要求车主全额赔偿。而是原告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其余责任由车主承担后,可以根据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向驾驶员孙某追偿。

同时,因本案是无偿搭载,车主并没有从中受益,发生事故后要求车主全额赔偿,违反公平原则,所以车主在责任限额内适当赔偿受害人即搭便车人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原、被告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