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索赔?(人身损害)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居委会雇用的保洁员在去清扫道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家属要求居委会赔偿的案例。原告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索赔三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受害人宋某与居委会之间系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不适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宋某是在为居委会清扫道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40%的份额为宜。原告本次起诉的各项费用法院按30%的比例支持。判决被告按原告所起诉各项费用的30%支付赔偿款。"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关于雇员上班途中受到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裁判能体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及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注:未经许可本文不得转载、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