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父母有对之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2)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3)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同时该意见还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

4)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