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稳定性的规范形式,它一经制定和公布实施,必须保持其严肃性,而不能朝令夕改、任意变动。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古人即有“法令不可数变”的明训。另一方面,社会现象不仅复杂多样,而且在变化发展,各种社会现象不仅处于复杂的静态,而且处于变化的动态。由于社会发展总是先于法律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难免与现有法律相脱节,出现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这一矛盾产生的现实意义在于,新出现的社会可能无法纳入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或者由于新情况的出现,现有法律对某类案件的简单适用会违背立法的本意,如现在房屋买卖方面的一些习惯,有些政策性房屋的资格买卖等。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我们律师的主观能动性,要从立法本意来进行适法推理,并以次启发影响法官,这就是“官司”要律师来“打”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