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能否离婚的关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感情破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对于此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对于 感情是否破裂一般依据此标准进行判断,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