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建议书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高级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省高院也不宜出台司法解释。如果听由这种情况泛滥,而不加以制止,将会在全国形成"法律割据"之势。

即使出台这个《通知》的目的是好的,但权衡得失,弊大于利,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通知》在湖南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宪法"

自省高院的《通知》下发后,许多法官只知有《通知》,而不知有《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和《立法法》等法律。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总是先找《通知》,如果法律的规定和《通知》不一致时,则以《通知》为准,这样就可以避免办"错案",从而将《通知》在湖南提升到了"宪法"的地位。

二、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变二审终审为一审终审

试想如果全省法院都按照《通知》的要求"遵照执行",那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提起上诉,还是到省高院申请再审,结果肯定都是维持原判。这样无疑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再审权,从而改变了我国的现行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和审判监督程序。

三、剥夺了劳动者的诉权,使得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成了一纸空文

《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八种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有些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为劳动者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比方,《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予受理",而《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劳动者没有了诉权,法律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当然省高院会辩解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救济,问题是,法院自己都可以规定不予受理,那么其他部门也一样可以"照猫画虎",而将球又踢回法院。如果法律救济的途径都走不通,老百姓状告无门,那肯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凡重大的关乎民生的规定出台,都要开听证会,听取各方的诉求,不知道《通知》的出台是否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

四、《通知》第二十六条和《立法法》相抵触

《通知》二十六条"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

很明显,二十六条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很复杂很专业的问题,而用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去解释法律适用未免有太过草率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最权威的解读,而《立法法》是集全国的人力物力,历时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针求意见而成,可以说是全国法律人智慧的结晶。如果《通知》第二十六条的解释和《立法法》一致,则二十六条就是多余的;如果不一致,那就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