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下载他人所有软件的终端用户要注意了,即便你不是盗版贩卖,而是纯粹自用,恐怕都要承担责任。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和明兴模具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明兴厂和明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
  据悉,在以往案件中,软件所有权人大都叫板的是软件经营者或开发企业的侵权行为,而拿软件的最终用户"开刀"则十分罕见。该案也是国际软件联盟旗下企业在华南地区提起的首场诉讼。
  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PLM公司)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经合法授权许可成立的著名软件公司,其前身UGS公司。2006年1月18日,UGS公司在美国版权署进行了作品名称为"NX2"的计算机软件登记。
  2007年8月3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一次软件执法检查中,在明兴厂的电脑中发现了安装有名称为"NX2"的软件17套。随即,该局通知权利人西门子PLM公司核查上述软件是否经合法授权。后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函件,称其通过鉴定认为,明兴厂安装的软件序列号未经其合法授权。
  2008年5月,西门子PLM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将明兴厂和明兴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要求按照其在中国合法销售代理商出具《销售合同》载明的单价约15万元每套来计付全部17套侵权产品的赔偿。
  深圳中院一审要求原告西门子PLM公司提供明兴厂安装的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之载体,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而被告又否认两者之间存在相似或实质相似,不符合"接触加相似"的侵权原则,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西门子PLM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西门子PLM公司提交一份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系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该鉴定所登记记录,其中的《软件检查登记表》上所在被控侵权软件"NX2"和"NX4"中均有原告前身UGS的署名。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规定,西门子PLM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美国版权署版权登记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软件检察登记表》、《证明》、《函件》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确认明兴厂复制了西门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NX2"软件。
  广东高院依法改判,判决被告明兴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17套"UG NX2"软件;明兴厂和明兴公司连带赔偿西门子PLM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