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起,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律为非法同居。

根据上述规定,若二人自1996年开始同居,不论何种名义,其关系的性质,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解除这种关系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双方就是否解除关系意见不一,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关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一旦查实,依法一律予以解除。如果女方找不着男友,一般来讲,可能是男友不愿意继续维持与女方的关系有意失踪。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因一方不愿意而解除。

二人非法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双方均应承担抚育孩子成年的法律责任。女方若暂时找不到男方,应该独自抚养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独自抚养有苦难的,男方的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女方依法可以要求孩子的祖父母尽抚养责任。当然,男方对孩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孩子未成年期间,女方只要得知男方的确切地址,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南方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如果女方独自一人将非婚生子女抚养长大,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男方追索本应由男方承担的抚养费。

对于财产问题:非法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积累的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谁的贡献大,谁多得,谁的贡献小,谁少得。双方各自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当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活、生产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