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份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高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及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我在庭前详细阅读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解,对整个案子有了一初步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够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开庭时,公诉人对所有的证据进行质证。我对各种证据发表了辨论观点。在法庭辩论阶段,我谈了我对本案的看法,认为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庭审后,主审法官基本认可该意见。第一次开庭后,公诉机关认为该案可能认定不了被告人有罪,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补充证据。公安机关在庭审时,经侦查,找到一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请问在庭审时补充证据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