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指的是依靠一整套普遍得到遵守的良善之法来治理国家,人治指的是依靠一个贤明君主来实现圣人之治。这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治国模式,因此在历史上是对立的。当代的法治指的是以民主宪政为前提的依法之治、文明之治。当代的人治指的是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以权弄法、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意志可以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威之治。这还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治国模式,依然是对立的。古代的德治,指的是道德教化之治,它不是一个治国模式,它只是人治模式下一个为人治服务的“器”。今天我们所提倡的德治,必须同人治严格区分。否则,会严重背离法治的轨道。

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动的,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的。法治,首先通过吸纳并规范道德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和肯定德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主要内涵;其次通过制定有关道德准则的法律,即道德内涵的法制化,使道德规范部分地转化为法律规范,从而使道德要求同时获得了刚性的品格,使德治具体化、刚性化;再次可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道德规范的推行与普及,即一方面促进法律关系主体将道德要求保持在法律的最低警戒线之上,另一方面使道德规范的软约束得到法治硬约束的刚性支撑。反之,德治对法治的积极影响也是相当显著的。首先,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真、善、美,德治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些理念有利于合乎情理的文明法治理念的确立和贯彻,使当代法治彻底摆脱古代那种暴政、以刑为法、依法治民的阴影。德治将进一步促进法治的自觉性、民治性和合乎德性。其次,德治的推进将促进善良立法,使法律的创制一开始就具有理性的基础,有利于权力、权利、义务、职责等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平衡协调,使法治具备善法的普遍遵行的社会基础,降低立法的成本和负面风险。再次,德治的推行将促进执法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平等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的效率与质量,降低执法成本和负面影响。最后,德治的推行必将促进法律关系主体自觉地树立法治观念,积极的遵循法治原则,主动地遵守法律规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但决不能用德治代替了法治,那同样是很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