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实践中常碰到的问题是:第一,如何判断这是彩礼?而不是赠与?

一般来说,是根据各地的风俗习惯来判断。如是否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不给付的? 比如是不是通过媒人转交,是不是交给女方父母等?如果是男方直接交给女方的,特别是没有别人在场时,一般认为是赠与,而不是彩礼。

第二,如何理解“生活困难”?是相对困难,还是绝对困难。一般的理解是,可以参照婚姻法第42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将“生活困难”理解为达不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是应当全部返还?还是适当返还?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是适当返还。因为这条规定本身就是向风俗“投降”的产物,而不是纯粹来自于法理。按照老百姓的观念,男方悔婚的一般女方不退彩礼,女方悔婚才有彩礼返还问题。而既然已经结婚,再要全部退回彩礼也不合适。因此,法官判案时常会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返还多少。

至于离婚时,女方 “嫁妆”是否返还,各地方法院对做法不一:

一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俩领取结婚证之前女方家长陪送的“嫁妆”,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领取结婚证之后陪送的“嫁妆”,除非有赠与协议约定只赠与女方一方,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分割。

另一种做法参考了民间婚俗。传统上,“嫁妆”是女方父母给女方一方的赠与,是为她到“夫家”生活后,有一笔可供自己支配的个人财产,在传统男权社会中,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方的利益。参考婚俗的处理方式是,不论“嫁妆”是在婚姻登记前还是婚姻登记后陪送的,都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由女方带回。

还有些情况下,嫁妆是女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这时,应视为婚前财产的转化,还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实践中,建议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写进婚前财产协议中,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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