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慧明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慧明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

1、原告诉称“1989年被告趁原告病危住院之际,私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原告一直不知”。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诉内容是虚假的,刚才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首先,中铁第十五工程局中心医院的病历摘抄否定了诉状中关于病危和办证时间两个问题:第一,原告的病情仅为脑血栓形成期导致的左侧肢体麻木无力,站立不稳,其它部分诸如神志、听力、脾脏、血压等均为正常,远未达到原告诉状所说的“病危”状况;第二,原告的住院期为1989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共计129天。请法庭注意:这个时间尚未开始申办房产证.

2、二被告并非私自办理房产证手续,而是全部按原告的意愿所为。

正如原告诉状所称,被告李宪洛房产证所列房屋确为原告所建,但原告却未提及在他名下的房产为谁所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原告名下的房产是本案二被告婚后建造的。由于该房屋临街可做营业房使用,原告受经济利益驱动,再加上人均面积超标怕罚款等因素,所以在申请办房产证时就让二被告将两部分房屋的产权进行了调换。二被告为了家庭的和睦相处,便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否则,如果未经原告许可,邻居也不可能在原被告的房产登记申请上盖章。这一点从邻居张桂兰的证言上予以证实。

3、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对房产证的办理情况是十分清楚的。

原告诉称其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不知道房产证的办证情况。但是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却拿不出一份令人信服的证据。相反,第二被告却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原告对办证情况及结果不是不知道,而是非常清楚。首先,双方补办的建筑许可证的发证时间是1988年12月29日,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就已开始进行了建筑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此期间原告的身体尚未发病。其次,双方向房管部门递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1989年10月19日,这时原告已出院五个多月;第三,房管部门在收到双方的申请书后于1989年12月6日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丈量。这个时间仍然是原告在家生活期间,原告不可能不知道。第四,在第一被告李宪洛的“房屋及用地四至墙界申报表”上,原告作为西墙的邻户,清晰地盖上了自己的私章。另外,商业合作社和张桂兰也都明确地表示无异议。对此原告还有什么可解释呢?第五,从邻房张桂兰 的证词上看,原告对李宪洛的房产证是了如指掌的。李宪洛的房产手续还是原告老伴亲自找张桂兰签的章,原告难道能否认这个事实吗?第六,从廛河房管局工作人员岳慧萍的证词中看,该局在为原、被告双方办理房产证时,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特别是经过了发证前的公告程序。这一点从张桂兰的证词中也予以印证。同时在双 方的房产证上也清楚地显示已进行过公告的内容。原告方还有什么理由说不知道办证的情况呢?第七,原告声称自己始终没见过房产证,第一被告也进行了密切配合,但第一被告在1998年7月13日向廛河区人民法院递交的离婚诉状中却承认房产证是放在原告家中的。白纸黑字,第一被告还有什么理由能否认自己亲笔书写的内容呢?另外,原告所在居委会的主任曾亲口对本代理人说,1999年夏天,原告的老伴曾说过放在抽屉里的房产证丢失了。这也充分证明了房产证确实是放在原告家中。如果原告对此有异议,法庭可以传二街坊居委会主任出庭作证!第八,如果正如原告声称是看了1999年8月18日洛阳日报的广告后才知道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情况,那么原告应当首先通过居委会逐级向上反映情况,提出异议,请求房管部门纠正错误。但事实是,原告始终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提出过异议。二街坊居委会于2000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上也证实原、被告双方对房产证并无异议。

以上大量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本案的背景

今天的法庭上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原告和第一被告在本案争执的观点上表现了出奇的一致性,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了让法庭更清楚的了解有关案情,我把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做一简要陈述:

二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1986年10月结婚。婚后的数年间,两人相亲相爱,勤劳致富,把家庭建设搞得红红火火。他们的幸福生活受到许多人的羡慕。然而,这一切随着第一被告1997年在外开饭店之后发生了根本变化。第一被告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思想上也发生了转变,和一名服务员逐步发展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共同养育了一个孩子。第二被告因此经历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在长期规劝无效后,她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第一被告送上了法庭。老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第一被告以重婚罪判处刑罚。面对人民法院的庄严判决,第一被告不但不深刻地反省自己,反而变本加利,和原告联手又演出了今天这样一出戏,其目的就是为了剥夺我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本代理人对此行为深表遗憾。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内容,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证据上都具有明显地虚假性。原告在拿到房产证近10年后的今天才提出没有事实根据的异议,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其所主张的内容应属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 石克俭

代理词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慧明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慧明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

1、原告诉称“1989年被告趁原告病危住院之际,私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原告一直不知”。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诉内容是虚假的,刚才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首先,中铁第十五工程局中心医院的病历摘抄否定了诉状中关于病危和办证时间两个问题:第一,原告的病情仅为脑血栓形成期导致的左侧肢体麻木无力,站立不稳,其它部分诸如神志、听力、脾脏、血压等均为正常,远未达到原告诉状所说的“病危”状况;第二,原告的住院期为1989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共计129天。请法庭注意:这个时间尚未开始申办房产证.

2、二被告并非私自办理房产证手续,而是全部按原告的意愿所为。

正如原告诉状所称,被告李宪洛房产证所列房屋确为原告所建,但原告却未提及在他名下的房产为谁所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知,原告名下的房产是本案二被告婚后建造的。由于该房屋临街可做营业房使用,原告受经济利益驱动,再加上人均面积超标怕罚款等因素,所以在申请办房产证时就让二被告将两部分房屋的产权进行了调换。二被告为了家庭的和睦相处,便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否则,如果未经原告许可,邻居也不可能在原被告的房产登记申请上盖章。这一点从邻居张桂兰的证言上予以证实。

3、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对房产证的办理情况是十分清楚的。

原告诉称其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不知道房产证的办证情况。但是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却拿不出一份令人信服的证据。相反,第二被告却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原告对办证情况及结果不是不知道,而是非常清楚。首先,双方补办的建筑许可证的发证时间是1988年12月29日,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就已开始进行了建筑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此期间原告的身体尚未发病。其次,双方向房管部门递交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1989年10月19日,这时原告已出院五个多月;第三,房管部门在收到双方的申请书后于1989年12月6日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丈量。这个时间仍然是原告在家生活期间,原告不可能不知道。第四,在第一被告李宪洛的“房屋及用地四至墙界申报表”上,原告作为西墙的邻户,清晰地盖上了自己的私章。另外,商业合作社和张桂兰也都明确地表示无异议。对此原告还有什么可解释呢?第五,从邻房张桂兰 的证词上看,原告对李宪洛的房产证是了如指掌的。李宪洛的房产手续还是原告老伴亲自找张桂兰签的章,原告难道能否认这个事实吗?第六,从廛河房管局工作人员岳慧萍的证词中看,该局在为原、被告双方办理房产证时,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特别是经过了发证前的公告程序。这一点从张桂兰的证词中也予以印证。同时在双 方的房产证上也清楚地显示已进行过公告的内容。原告方还有什么理由说不知道办证的情况呢?第七,原告声称自己始终没见过房产证,第一被告也进行了密切配合,但第一被告在1998年7月13日向廛河区人民法院递交的离婚诉状中却承认房产证是放在原告家中的。白纸黑字,第一被告还有什么理由能否认自己亲笔书写的内容呢?另外,原告所在居委会的主任曾亲口对本代理人说,1999年夏天,原告的老伴曾说过放在抽屉里的房产证丢失了。这也充分证明了房产证确实是放在原告家中。如果原告对此有异议,法庭可以传二街坊居委会主任出庭作证!第八,如果正如原告声称是看了1999年8月18日洛阳日报的广告后才知道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情况,那么原告应当首先通过居委会逐级向上反映情况,提出异议,请求房管部门纠正错误。但事实是,原告始终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提出过异议。二街坊居委会于2000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上也证实原、被告双方对房产证并无异议。

以上大量的证据证明: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本案的背景

今天的法庭上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原告和第一被告在本案争执的观点上表现了出奇的一致性,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了让法庭更清楚的了解有关案情,我把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做一简要陈述:

二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1986年10月结婚。婚后的数年间,两人相亲相爱,勤劳致富,把家庭建设搞得红红火火。他们的幸福生活受到许多人的羡慕。然而,这一切随着第一被告1997年在外开饭店之后发生了根本变化。第一被告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思想上也发生了转变,和一名服务员逐步发展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共同养育了一个孩子。第二被告因此经历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在长期规劝无效后,她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第一被告送上了法庭。老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第一被告以重婚罪判处刑罚。面对人民法院的庄严判决,第一被告不但不深刻地反省自己,反而变本加利,和原告联手又演出了今天这样一出戏,其目的就是为了剥夺我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本代理人对此行为深表遗憾。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内容,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证据上都具有明显地虚假性。原告在拿到房产证近10年后的今天才提出没有事实根据的异议,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且其所主张的内容应属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 石克俭

2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