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石克俭(洛阳晚报刊):洛阳某超市装摄像头 怀疑顾客偷盗要求搜身

新闻日期: 2006-11-30 7:46:45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洛阳晚报报道:为了防顾客偷盗,很多超市按装了摄像头进行监控(如图)。这本无可厚非,可是有的超市保安根据监控录像怀疑顾客偷走了货物,竟然对顾客搜身,而有的顾客为了验证自己的“清白”,也就默许了。29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询问:商家有权这样搜身吗?顾客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事件:只因怀疑,就要求搜身

28日上午,市民刘先生到老城区某超市购物,遇上了一件让他非常恼火的事情。据刘先生介绍,当日11时前后,他在该超市选购商品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就放下提篮走出超市去卫生间。谁知他刚走出超市几步,就有两名自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的男青年拦住他,对方说通过监控录像看到他带出了一盒巧克力,并要求他赶快拿出来。而他确实已选好了一盒巧克力,只是不记得是否放在篮子里。想到自己可能真的不小心将巧克力带了出来,但他翻了翻口袋并没有发现此物。

“可是两个年轻人却不依不饶,非要搜身不可!”刘先生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只好答应让对方搜身,结果证实确实没有偷东西。之后,两名男子在超市内找到了他的购物篮,而巧克力正静静地躺在篮里。

“真相大白之后,两个年轻人竟然逃了!”刘先生气愤地说。他要求超市经理出面向他道歉时,两名男子撒腿就跑,并扔下一句话:“我们不是超市保安。”当他向超市保卫科询问时,一负责人否认搜身者为超市保安。

超市:摄像头是震慑,不会对顾客搜身

29日上午,记者到事发超市进行了采访。在该超市内,我们确实看到了许多摄像头,分布在超市的不同区域。

据该超市保卫科负责人介绍,28日确实有一位顾客在此被搜身,而搜身的两个年轻人并非超市员工。该负责人说,为了规范顾客的行为,他们在超市内安装了摄像头进行监控,以维护超市的正常秩序,防止顾客偷盗货物。如果发现有顾客从超市带出货物而没有结账,他们就会拦住顾客,并将其带到值班室,要求顾客掏出未付款物品。碰上货物价值较大或者顾客不配合的,他们会联系公安机关处理,不会私自对顾客搜身。

随后,记者走访了西工区的几家大型超市,发现几乎都装有摄像头,且多集中于副食、文具和生活用品等区域。这些超市的有关负责人均表示,超市安装摄像头主要是起威慑作用,他们并不会对顾客搜身。

调查:摄像监控无所谓,搜身肯定不行

为了调查市民对超市里安装摄像头和超市搜身的看法,记者走访了洛阳市几家大型超市,并随机采访了正在购物的15名顾客。

调查结果显示,有7名顾客认可商家安装摄像头的做法,认为超市安装摄像头做能让顾客买东西时更加自觉;有7名顾客则认为无所谓,有道是清者自清!只有1名顾客表示,超市安装摄像头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

对于此问题,15名顾客一致认为这是商家的做法侵犯了顾客的人身权利,超市没有搜身的权利,自己无论如何不会让他们搜身。要是自己遭遇此类事件,会求助于警方来解决问题。其中一名顾客说:“即使我不小心带出了未付款的货物,超市也没有权力对我搜身!”

法律:超市搜身属违法行为

超市的监控录像能否作为搜身的依据?商家有权对顾客进行搜身吗?顾客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律师和消协工作人员。

据市消协秘书长丁治瑞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超市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搜查顾客的身体,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更无权认定顾客有偷窃行为。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克俭表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定机关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搜身是违法的,受害人可以在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如果怀疑顾客偷盗,超市该如何处理?丁治瑞表示,商家怀疑或发现消费者有漏付款项甚至有偷窃行为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商家应该求助于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其是,以免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

见习记者 刘黄周 实习生 付晓鹏/ 见习记者 崔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