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石克俭:本案应当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代理词(程序部分)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亓蒙的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代理人认为,本案不应当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建菊采用残忍手段将亓志远刺死,给被害人的家属精神上带来巨大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建菊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认为如果本案由基层法院审理就有可能使被告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代理人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程序,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石克俭

200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