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各有关方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的意见,于2005年8月20日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