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房客小张深夜上厕所,不慎落入粪池溺死。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房东钱某夫妇赔偿死者家属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小张在长江镇某船厂打工,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租住在钱某夫妇的房屋中。2011年6月26日晚,钱某发现小张死在粪池内。当地公安部门经现场侦查后,认定小张系如厕时,临时垫在便座下面的横木折断,掉入厕所内溺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租住钱某夫妇家房屋,钱某夫妇有义务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其中包括牢固安全的便座及厕所夜间照明设施。现因垫在便座下面的横木折断发生事故,厕所夜间没有照明亦增加了风险因素,造成小张溺死粪池,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夫妇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顾建兵 章海涛)


■法官提醒■


出租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有义务确保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具备生活居住条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的租房合同约定。如果在租房合同里没有明确该项内容,出租人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如水、电、煤气、暖气设施齐全,整个建筑完好无损,门窗齐全,地面平整,没有漏水、漏电、漏气、漏风情况等情形。同时,大门、墙壁、地面、门窗及附属生活设施应安全可靠,使人居住和生活具有安全感。本案中,出租人钱某夫妇未能在其出租的厕所提供夜间照明,且因其临时垫在便座下面的横木折断发生溺亡事故,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房屋出租人要保障租赁物符合安全生活的基本要求,如实介绍出租房屋周围的安全环境,否则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难逃干系。租房者不要贪图眼前的小便宜,对于租赁价格相对较低的房屋,一定要仔细察看出租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安全生活标准,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