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1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收悉。经研 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 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

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 由其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