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局和市开发办联合发出通知,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武汉买商品房作出限定:机构必须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登记证明,个人必须有在汉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

  境外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汉买商品房,须具备三个条件:提供本市外经和工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购买商品房的资金证明、所购房屋用于自用的书面承诺。

  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买商品房,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所在机构或学校出具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购买商品房的资金证明、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书面承诺。

  港、澳、台居民、华侨(含华人)确因生活需要,在汉购买商品房时,须具备3个条件,即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及台胞、华侨有效身份证明;购买商品房的资金证明;所购商品房用于自住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