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我省风景名胜区出让、转让经营权的请示》(川建厅景发[2000]231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风景名胜区是国家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资源,
任何形式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转让)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符。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都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上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因此,任何地区、部门都没有将“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方针,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前提下,可以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宾馆、饭店、商店、通讯等旅游设施项目。对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绿化、环境卫生、保安等具有物业管理性质的服务项目,可以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门票收入是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保护和管理的重要经济来源,也是风景名胜区实行特许经营和委托经营的重要前提,不属于经营内容,不能将风景名胜资源和门票专营权出让或转让。三、要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督的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尼 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遵守规划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开发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和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专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