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在更大程度上是受心理和社会因素制约的。例如,按照中国的传统文化观念,“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处于依附人格权关系中的当事人毫无自身隐私可言。即使到了现代社会,我们已经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崭新时代,人们对于隐私的问题也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提隐私便理解为一些不可见人的事情,从而把一个体现人格尊严的概念变成了一个尴尬的问题。

  何谓“隐私”,至今尚无一个普遍认可的法律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2、隐私是指“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保密的私人信息”

3、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从以上对隐私的诸定义来看,虽然学者下定义的角度不同,隐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异,但都注意到了隐私的私性,即属个人私生活的组成。比较看来,第三种观点比较准确地揭示了隐私的本质特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隐私虽属个人生活之信息,但必须建立在无损于他人和社会的条件下。在强调社会本位的思想下,不能放弃社会利益。该概念即保护了个人利益又维护了社会利益。体现了局部与整体的统一。

  如果说 隐私是一个道德问题的话,那么隐私权便成为一个法律问题。一般认为,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以此为基础,“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隐私权旨在维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保持其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由于隐私权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特殊性,因而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从隐私权的价值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权利人许可范围以外的人都不能侵犯,即不能获知他人的隐私。但是,隐私是以一种信息的方式存在的,而非以一种物质形态存在,这意味着他人可以通过复制而获得隐私信息,而这并不影响权利人对该信息的所有。因此,真正的隐私权指向的是一种对信息的独有状态,即不能为他人所知,否则便造成侵权。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所谓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密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革新,使得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应当说明的是,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秘部分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公开他人隐私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而公开他人的个人私事,例如公开公务员的收入状况;二是为维护自身或他人权利的需要而在必要范围内公开或了解他人的隐私。

  我国现行立法,还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权这一概念,但在相关法律中却隐含了对隐私权保护的信息。我国宪法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认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了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这些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间接保护。但是,中国至今还没有将隐私权上升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还没有规定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显然是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可以理解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隐私与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客观存在的个人的“私事”,仅表明了当事人希望将个人的“私事”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而隐私权是法律上的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为法律认可的个人隐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隐私都能够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要受到社会利益和法律的限制。